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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黃愷恩

  • 原告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原   告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原   告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愷恩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日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原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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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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