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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原告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原告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愷恩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原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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