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原 告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原 告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愷恩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日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原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