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 原告
-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信
- 原告
-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彩雲律師
- 被告
-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愷恩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原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