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鋒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