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林鋒昇
- 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鋒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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