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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
    林鋒昇

  • 被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鋒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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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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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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