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聲明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及起訴狀所載內容均屬歧異,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所載內容,亦與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