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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廖學崇

  •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志偉旭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3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曾志偉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8,57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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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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