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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3號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告
曾志偉
被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8,57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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