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
- 上訴人
- 聯企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卓孟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立文等人間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