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原 告 陳貞汝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經囑警查訪結果,被告目前住臺中市○區○○路00號4 樓,經以電話聯絡被告,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請依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送達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惟本院前依原告陳報,已將起訴狀繕本及109年3月5日期日通知依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址送達被告,由寗覲美容養生館人員戴涵育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卷第71頁),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等語,是否屬實,應有可疑。惟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書狀就本件原告起訴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訴狀及書證應附繕本由本院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