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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啟明
被上訴人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774,384元=2,25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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