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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德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明忠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01 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 萬2,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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