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中錸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紀孫瑋 被 告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建彰 ○ 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名稱「東昇高空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公司名稱漏繕「車」1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