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570元(計算式:2,840,102+2,817,468=5,657,5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