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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罰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王奕勛

  • 當事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上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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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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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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