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上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