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中止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廖德程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張榛樺 訴訟代理人 蕭哲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立昇不動產經紀行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