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8號原 告 林佳宣 被 告 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67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