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上睿車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秉泓 被 告 林鶴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之附表關於「編號一、借款本金1,082,117 元」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一、借款本金1,802,11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