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克林奇克有限公司、蔣景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克林奇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景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6,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4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