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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
    王竣、吳清木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達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利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反訴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82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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