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保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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