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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

上訴人
即原告
保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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