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廖景輝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萬32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萬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