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廖景輝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萬32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萬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