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 原告
- 利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邦哲律師
- 被告
-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恩律
- 訴訟代理人
-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謝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具狀說明原證9 切結書所謂「經確認後是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問題,我司將負責全額賠償所有損失」為何意;另請原告具狀說明有無依原證9 切結書所載之二項浸泡測試收受107 年10月入廠之庫存瓶器,並請提出訴外人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退貨而請求原告負擔之新臺幣2 萬元運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