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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告
利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賢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被告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謝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具狀說明原證9 切結書所謂「經確認後是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問題,我司將負責全額賠償所有損失」為何意;另請原告具狀說明有無依原證9 切結書所載之二項浸泡測試收受107 年10月入廠之庫存瓶器,並請提出訴外人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退貨而請求原告負擔之新臺幣2 萬元運費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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