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王奕勛
- 當事人蔡秉翰、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9號原 告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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