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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鄭新福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原告
劉威良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雖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訴訟係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已另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四、從而,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無必要,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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