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柯菊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 鄭新福
- 法定代理人
- 人
- 相對人
- 原告
- 劉威良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雖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訴訟係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已另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四、從而,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無必要,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