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上列抗告人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