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米月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榮
- 相對人
- 江宗賜
- 相對人
- 江庭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相對人
- 江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