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 原告
- 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煜
- 原告
- 呂軒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苡丞律師(108年10月28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但書、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6日裁定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事件,經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判字第517號判決部分發回,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經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65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卷可憑,足認該案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