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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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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慶煜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信字

林建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16,300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41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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