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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告
蔡順義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被告
葉冠廷 原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現詠釧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陸東明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依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2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查本件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於上述修法前已繫屬本院,未經終局裁判,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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