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蔡順義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 被告
- 葉冠廷 原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現詠釧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陸東明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依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2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查本件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於上述修法前已繫屬本院,未經終局裁判,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