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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安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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