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何云杏 王建雄 王建縉 王建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玟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訴訟程序未及完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7日上午8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