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 當事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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