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明
- 被告
- 鉅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汪國聖
- 被告
- 吳欣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5「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5「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43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海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汪國聖、吳欣晏為連帶保證人,以本金新臺幣(下同)9200萬元為限,願與被告鉅海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鉅海公司先後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五筆借款(約定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詳如附表「借款本金欄」、「借款期限欄」、「利息欄」所載之利率),,並均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就遲延償還本息部分,按應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2.22%,下同)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然被告鉅海公司各於附表「償還日期欄」所示日期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討,未獲被告鉅海公司置理,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汪國聖、吳欣晏均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同一清償之責。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授信查詢單、貸款逾期催繳函及其回執聯及被告汪國聖、吳欣晏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被告鉅海公司之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鉅海公司邀同被告汪國聖、吳欣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系爭借款,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合計借款本金1503萬3000元(即各如附表編號1至5「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5「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有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萬4352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 積欠本金 │ 借款期限 │償還截止│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日(民國)│ │ │ ├──┼─────┼─────┼───────┼────┼──────────┼──────────────┤ │ 1 │300萬元 │291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7月11│1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350萬元 │350萬元 │自106年12月8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 │自民國108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起至108年5月8 │7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100萬元 │100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9日起 │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5月9 │8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170萬元 │83萬3000元│自107年2月6日 │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5月21│2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5 │700萬元 │679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7月11│1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620萬元 │1503萬 │ │ │ │ │3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