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燕龍 法定代理人 林立聖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林錦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台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被 告 省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被 告 有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被 告 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被 告 喬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續行訴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 、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08年 12月25日由張福裕改選為張宏志,依法應由張宏志為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因其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且原告亦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