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嘉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