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倉、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被 告 林羿妘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3時25分, 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