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倉、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被 告 林羿妘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損害發生之時點為何? (二)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時點所受損害若干? 三、被告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鑑價基準日:民國107年11月26日)第68頁所提及「106年12月31日,愛唱公司自行為其整體股權投資價值之未來股權交易參考用,所作之評價報告結論為59億元〜66億元區間」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