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 原告
-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寶軒律師
- 被告
-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文信
- 訴訟代理人
- 何素秋
- 被告
- 林羿妘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 被告
- 柴方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念屏律師
- 被告
- 宋雲峯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損害發生之時點為何?
(二)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時點所受損害若干?
三、被告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鑑價基準日:民國107年11月26日)第68頁所提及「106年12月31日,愛唱公司自行為其整體股權投資價值之未來股權交易參考用,所作之評價報告結論為59億元〜66億元區間」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