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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原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被告
林羿妘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被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損害發生之時點為何?

(二)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時點所受損害若干?

三、被告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鑑價基準日:民國107年11月26日)第68頁所提及「106年12月31日,愛唱公司自行為其整體股權投資價值之未來股權交易參考用,所作之評價報告結論為59億元〜66億元區間」之相關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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