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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蔡汎沂楊雅婷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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