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添成 被 上訴人 新捷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江宇恩 翁唯禎 吳昭明 兼法定代理 江志成 人 又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