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廖欣儀
- 當事人李宜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宜儒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 號原告陳柏諺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