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謝婉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榮裕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萬7275元【詳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上訴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