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維 上 訴 人 林芳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46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4,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