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耕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葉青 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