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張葉青、王素芳
- 原告富耕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同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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