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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給付盈餘紅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萬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盈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827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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