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 原告
- 陳柏霖即陳振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劉淑芳
- 被告
- 劉家瑋
- 被告
- 劉淑婷
- 被告
-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霈茹即林玉飛
- 法定代理人
- 葉承豐即葉明輝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 被告
- 劉揚
- 法定代理人
- 游瑞鑫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仰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鑑定系爭土地價格及增值稅之鑑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