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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訴人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興織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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