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興織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