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MARKUS TREIBER、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鄭瑞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MARKUS TREIBER 被 上訴人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98,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