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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乾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109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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