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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聖昌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

化營運處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上訴後,尚未委任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故本裁定仍送達予本人,

併予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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