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王柏森
- 被告
- 曾聖富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曾偉明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林美枝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曾翠芬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曾聖富、曾偉明、林美枝、曾翠芬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經被告曾聖富、曾偉明、林美枝、曾翠芬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爰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5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