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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告
王柏森
被告
曾聖富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曾偉明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林美枝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曾翠芬即曾益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曾聖富、曾偉明、林美枝、曾翠芬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經被告曾聖富、曾偉明、林美枝、曾翠芬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爰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5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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