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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拱辰
訴訟代理人
陳鴻濱
訴訟代理人
張芳祚
被告
李月芬即林秋月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追加被告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蕭建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4頁第14、15行所載「被告李月芬即被繼承人林秋月之遺產管理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月之遺產範圍內」

,及第18、19行所載「被告李月芬於繼承林秋月之遺產範圍內」

,均應更正為「被告李月芬即被繼承人林秋月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林秋月之遺產範圍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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