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告 紀貴鳳 被 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耀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 約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約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