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張意鈞
- 法定代理人施元偉、吳幸娟
- 原告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衛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林寶貴、蔡賜芳、陳永煌、謝益青、劉春色、鍾湘芳、蔡庭瑜、張珮璇、林素華、陳泰宏、王筱萱、楊永銘、黃美慧、劉冠妤、林文章、謝基鴻、郭懷忠、陳培勳、林煒熏、徐慶光、張嘉珍、陳志偉、郭志瑛、曾嘉慧、王晨銘、李金原、李萱、謝穎萱、潘怡婷、廖雪君、魏治民、趙千惠、陶志偉、林俊亨、何嘉茹、范元豪、郭康琪、蔡立文、李芝瑩、陳榮呈、林建勳、林昭慧、張玉芬、陳婉貞、廖家頡、李佳凌、崔羽承、林美華、鄭琇云、曾怡芳、鄭翌貞、廖淑君、蘇金枝、蔡明孝、黃筱玲、廖武恩、陳靜怡、劉秀媚、陳珮軒、林木發、黃隆彥、林丞崇、蕭慶國、余昭慶、林秀容、楊孟佳、戴化南、蔡如玲、黃楷晴、方珮琪、陳立文、吳立堅、黃品強、李佳玲、黃珮瑜、朱登強、李惠炤、王從政、陳慧娟、陳冠宏、陳玉秋、洪慶旭、陳冠良、林綵縈、許信儀、吳建興、呂春鄉、邱琬婷、林銘哲、林柔綺、朱育呈、徐秀滿、鄭予涵、張志遠、石旻弘、楊鳳琴、王昭雯、陳文忠、楊晨嫈、林立信、陳惠娟、何栢銓、李淑敏、陳淑涓、蔡宗府、蕭裕橋、張維勳、紀徑森、劉惠郡、楊冠翔、陳美芳、王經緯、吳佳慶、楊景驛、洪妤暄、黃嘉雯、吳俊億、徐晁偉、陳心怡、陳麗雅、吳豐榮、王榮瑝、吳世盈、江慧甄、楊登崴、朱佩貞、楊翔予、陳仰賢、林慧甄、蔡若薇、林于仙、徐薇如、黃琳珍、陳麗萍、唐熾、吳逢斌、鄭邦勝、吳鳳朱、林秀珊、紀宣榕、王秀娟、黃佳棻、陳品碩、石琮文、關慧勤、陳明麗、張濰瀅、劉家徹、高佩琳、陳兆威、彭坤勇、林麗足、蔡志潔、曹建興、古善柔、沈宗賢、陳怡國、劉宗晏、陳秀娟、吳承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元偉 原 告 衛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娟 原 告 林寶貴 原 告 蔡賜芳 原 告 陳永煌 原 告 謝益青 原 告 劉春色 原 告 鍾湘芳 原 告 蔡庭瑜 原 告 張珮璇 原 告 林素華 原 告 陳泰宏 原 告 王筱萱 原 告 楊永銘 原 告 黃美慧 原 告 劉冠妤 原 告 林文章 原 告 謝基鴻 原 告 郭懷忠 原 告 陳培勳 原 告 林煒熏 原 告 徐慶光 原 告 張嘉珍 原 告 陳志偉 原 告 郭志瑛 原 告 曾嘉慧 原 告 王晨銘 原 告 李金原 原 告 李萱 原 告 謝穎萱 原 告 潘怡婷 原 告 廖雪君 原 告 魏治民 原 告 趙千惠 原 告 陶志偉 原 告 林俊亨 原 告 何嘉茹 原 告 范元豪 原 告 郭康琪 原 告 蔡立文 原 告 李芝瑩 原 告 陳榮呈 原 告 林建勳 原 告 林昭慧 原 告 張玉芬 原 告 陳婉貞 原 告 廖家頡 原 告 李佳凌 原 告 崔羽承 原 告 林美華 原 告 鄭琇云 原 告 曾怡芳 原 告 鄭翌貞 原 告 廖淑君 原 告 蘇金枝 原 告 蔡明孝 原 告 黃筱玲 原 告 廖武恩 原 告 陳靜怡 原 告 劉秀媚 原 告 陳珮軒 原 告 林木發 原 告 黃隆彥 原 告 林丞崇 原 告 蕭慶國 原 告 余昭慶 原 告 林秀容 原 告 楊孟佳 原 告 戴化南 原 告 蔡如玲 原 告 黃楷晴 原 告 方珮琪 原 告 陳立文 原 告 吳立堅 原 告 黃品強 原 告 李佳玲 原 告 黃珮瑜 原 告 朱登強 原 告 李惠炤 原 告 王從政 原 告 陳慧娟 原 告 陳冠宏 原 告 陳玉秋 原 告 洪慶旭 原 告 陳冠良 原 告 林綵縈 原 告 許信儀 原 告 吳建興 原 告 呂春鄉 原 告 邱琬婷 原 告 林銘哲 原 告 林柔綺 原 告 朱育呈 原 告 徐秀滿 原 告 鄭予涵 原 告 張志遠 原 告 石旻弘 原 告 楊鳳琴 原 告 王昭雯 原 告 陳文忠 原 告 楊晨嫈 原 告 林立信 原 告 陳惠娟 原 告 何栢銓 原 告 李淑敏 原 告 陳淑涓 原 告 蔡宗府 原 告 蕭裕橋 原 告 張維勳 原 告 紀徑森 原 告 劉惠郡 原 告 楊冠翔 原 告 陳美芳 原 告 王經緯 原 告 吳佳慶 原 告 楊景驛 原 告 洪妤暄 原 告 黃嘉雯 原 告 吳俊億 原 告 徐晁偉 原 告 陳心怡 原 告 陳麗雅 原 告 吳豐榮 原 告 王榮瑝 原 告 吳世盈 原 告 江慧甄 原 告 楊登崴 原 告 朱佩貞 原 告 楊翔予 原 告 陳仰賢 原 告 林慧甄 原 告 蔡若薇 原 告 林于仙 原 告 徐薇如 原 告 黃琳珍 原 告 陳麗萍 原 告 唐熾 原 告 吳逢斌 原 告 鄭邦勝 原 告 吳鳳朱 原 告 林秀珊 原 告 紀宣榕 原 告 王秀娟 原 告 黃佳棻 原 告 陳品碩 原 告 石琮文 原 告 關慧勤 原 告 陳明麗 原 告 張濰瀅 原 告 劉家徹 原 告 高佩琳 原 告 陳兆威 原 告 彭坤勇 原 告 林麗足 原 告 蔡志潔 原 告 曹建興 原 告 古善柔 原 告 沈宗賢 原 告 陳怡國 原 告 劉宗晏 原 告 陳秀娟 原 告 吳承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吳秉翰律師 原告陳秀娟之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舒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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